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