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