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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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