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六条有效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