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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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