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一条有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