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二条有效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