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