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六条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