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