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