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