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