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