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