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