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