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