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