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验土地证书;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通知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