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