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