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