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