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