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