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