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