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修改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