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