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