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