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