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