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音像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