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音像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