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音像市场结构,保证音像市场管理必要的经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