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邮政、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中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应当依法暂扣,并及时通知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