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