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于二年内予以关闭。关闭前,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年度审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