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从持有相关许可证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进货,并索要音像制品合法证明。消费者有权向音像制品经营者索要音像制品合法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