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出具发票和发货清单。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明码标价、出具发票,发票上应当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数量和金额。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有关音像制品的发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其他票据、清单和登记材料应当保存二年以备查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