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悬牌公示不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租借、出售和转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