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音像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悬牌公示不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租借、出售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