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