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决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