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