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