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