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