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已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