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