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五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治理恢复,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