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