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二)擅自填埋、倾倒和抛散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